年11月14日傍晚,陈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藤州大道某路段时,与搭载霍某、由莫某骑行的电动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莫某、霍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年3月2日,霍某家长来藤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团队申请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4万元。立案庭交通审判团队负责人黄法官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该案件有调解可能性,遂询问其意愿,其表示在起诉前已经在调解室调解,但是调解失败,其本人是愿意调解的。黄法官当机立断,打电话咨询陈某其是否有调解意愿,陈某表示愿意并于当天到庭调解。
调解当天,正是农历“二月二”,经过黄法官的耐心解释及释法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同意赔偿1.7万余元,并于3月4日到庭履行赔偿义务。一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顺利和解,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官有话说: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按照法律规定不能骑行电动单车上路,现如今手机的普及,让很多青少年拥有手机并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共享电动车目前成为了他们可以“力所能及”的玩具,但是!马路上没有儿戏,车祸无情,这次是好运,那么下次呢?世界上也没有后悔药可以选择。希望家长可以增强孩子的法治安全意识。
藤县人民法院
文字
谭坚
图片
谭坚
编辑
覃杰梅
原标题:《“二月二”龙抬头诉前调纷化冤愁》